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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58号原告屈某。委托代理人王金兵,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慧、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金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大东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婚生一女,取名尤某甲。2014年开始被告经常不回家,到2015年5月就不再回家,也不支付子女生活费用。被告在不回家期间陆续有人上门追讨债务,经过了解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四处借款,且借款并未用于原被告家庭生活支出。也发现被告与她人在外共同居住,共同居住的还包括她人的子女和父母。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举债,给婚外其他人使用,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被告对原告及子女不履行丈夫、父亲的责任义务,却在外边大发善心、爱心。此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后,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尤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我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车库及车辆归原告所有,房屋归我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尤某甲(XXXX年X月X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该请求本院予以准予。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被告表示同意,应准予。关于抚养费,被告主张每月给付15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原告未提供证据,并且原告主张其财产均已被查封,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屈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尤某甲(X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屈某抚养,被告尤某某每月给付原告屈某子女抚养费1500元(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给付至子女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尤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