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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旭升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旭升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春霖,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旭升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磊,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65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