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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永旺与金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旺,金智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41号之一原告:陈永旺。被告:金智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旺与被告金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永旺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