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永旺与金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旺,金智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41号之一原告:陈永旺。被告:金智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旺与被告金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永旺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