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峰申请执行翟其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翟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翟其保,男,汉族,教师,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峰与翟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翟其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其保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其保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