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祝帅与威海瑞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祝帅,威海瑞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吴祝帅。被执行人威海瑞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和兴路-附79-12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