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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与蒋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蒋皖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546号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季建军,该中心处长。委托代理人刘斗文,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诉被告蒋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余款77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