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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童佰智与田发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佰智,田发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486号原告:童佰智,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被告:田发有,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佰智诉被告田发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佰智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佰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童佰智负担。审判员  张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