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2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9时许,雇主黄珊雇佣黄某乙、陈某乙及陈某丙的三辆拖拉机在廉江市横山镇黄连塘村后岭地耕田。被告人林某甲及林广志、林景易、林广杨、林景炎、林理很(均在逃)以该地归属其鸭斗村为由,经纠集,持水管、大刀窜到廉江市横山镇黄连塘村后岭地处,对黄某乙、陈某乙的两辆正在该处耕田的拖拉机用水管、大刀进行打砸,并殴打被害人黄某乙及雇主黄某甲。经鉴定,被砸坏的二辆拖拉机的鉴定基准日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440元;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人民币各10000元,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对被告人林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甲、黄某丙、杨某、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廉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廉价鉴证(2015)166号《关于对故意砸损坏东方红C4110T57型、东方红X804型大中型拖拉机贰辆部位的价格鉴定》;《收据》、《谅解书》;被告人林某甲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与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林某甲受他人纠集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