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殿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殿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刑初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殿平,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忠良、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邢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殿平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殿平及其辩护人郭忠良、杜鹏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凌晨,张某1给在刁某家中居住的被告人魏殿平打电话,称赵某14(系魏殿平丈夫)砸张某1家大门,让魏殿平管管赵某14。魏殿平拿了一根木棍同刁某一起回家。此时,赵某14回到自己家中,栓上门闩,张某1手拿木棍随后而来,魏殿平到达时看到张某1也用木棍砸门,听到砸门,赵某14从家中出来,持棍抡打张某1,张某1也抡棍反击,张某1被打倒后手捂头部向南爬行,赵某14追打,魏殿平为阻止赵某14,便用手里的棍子击打了赵某14一下,后赵某14倒在地上,头部流血。后魏殿平和刁某在村里喊人抢救赵某14,赵某14被120急救车送往县医院救治无效,于2015年7月22日下午在其家中死亡。经临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14系被他人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魏殿平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殿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殿平庭审中辩解称其没有用木棍打击被害人赵某14。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系:1、被告人魏殿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构成犯罪。2、即使被告人魏殿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3、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过错,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及临西县妇联关于被告人家庭困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证明。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14患有脑萎缩多年,行为异常。2015年7月21日凌晨,张某1给在刁某家睡觉的被告人魏殿平打电话称赵某14(系魏殿平丈夫)砸她家大门,让其管管赵某14。魏殿平便手持木棍同刁某一起回家。此时,赵某14已回到自己家中,张某1持木棍赶来,赵某14从家中出来持木棍与张某1打斗,张某1被赵某14打倒在地手捂头部向南爬行,赵某14追打,魏殿平为阻止赵某14,便手持木棍子击打赵某14头部致其倒地。魏殿平和刁某在村里叫人抢救赵某14,赵某14被120急救车送往县医院救治无效,于2015年7月22日下午在其家中死亡。经临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14系被他人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上列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记录、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记载,2015年7月22日17时20分左右,匿名报警称,临西县下堡寺镇肖子堌村的赵某14被人打伤住院,7月22日下午17时许,赵某14在家中死亡。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记载,2015年7月22日,临西县公安局接报案后,被告人魏殿平当晚在临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24日该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指定地点在临西县人民医院。7月25日,该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3、提某笔录记载,2015年7月27日,在临西县医院提某张某1血样;2015年7月28日,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提某被告人魏殿平血样;2015年11月10日,临西县下堡寺镇肖子堌村提某刁某血样及十指指纹。4、张某1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记载,2015年7月21日5时,张秀芳入住临西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脑震荡及高血压。5、赵某1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记载,2015年7月21日6时,赵某14入住临西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硬膜外血肿、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多发性脑梗塞、脑白质病和脑萎缩。6、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位于临西县下堡寺镇肖子堌村赵某14家大门西侧公路上。赵某14家西侧为一条南北走向的村公路,公路向南通往东西走向大街,向北通向村北耕地。中心现场位于赵某14家大门口北侧公路上。在赵某14家门口北侧550cm,距公路西沿210cm处的路面上有沙土覆盖于路面上,经清理沙土后,路面上可见一处68×82cm血泊血迹(棉棒提某)。血泊血迹向南32m张连英家门前的路面上,发现一处30×24cm面积的滴落血迹(棉棒提某)。血泊血迹37.5m赵某1全家门口路面上发现一滴落血迹(棉棒提某)。赵某14家西侧村公路向北与村北的东西走向的土路相交,在此路口向北为土路。此南北土路向北与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渠相交,相交处为一座砖桥。桥南侧48m土路西侧沟内发现一根圆形木棍,长140cm,直径4cm(原物提某)。在桥下东侧水渠内发现一根带有疑似血迹的半圆柱形木棍,长152cm,直径6cm(原物提某)。在桥东侧76m处发现一根带有疑似血迹的圆形木棍,长137cm,直径4cm(原物提某)。现场提某痕迹、物证登记表另记载纱布提某被害人尸体血,抗凝管提某尸体心血。7、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公(冀临)鉴(法尸检)字(2015)002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记载,(1)尸表检验,头部左侧额颞顶部可见已缝合伤迹,长8cm,创缘表皮剥脱。前额部可见一表皮擦伤,3.5×1.6cm。鼻部及上颌部可见表皮擦伤,分别为3×1cm、1.4×1cm。(2)解剖检验,头皮一额顶颞部出血,21×16cm,左颞肌出血,12×8.5cm。左额颞顶骨可见凹陷性粉碎性骨折,9×5cm,从凹陷缘处向额部有一线性骨折,长5cm,左颞部13×8.5×3cm硬膜外血肿。(3)理化检验,邢台市公安局“邢公物鉴化字(2015)91号理化检验报告”示:从所送赵某14心血中未检出安定、甲胺磷和毒鼠强。(4)鉴定意见,赵某14系被他人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8、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2015)冀临公法字0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记载,张某1头部损伤系轻微伤。9、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39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记载,对半圆形木棍上血迹、圆形木棍1上血迹、圆形木棍2上可疑斑迹、赵某14血、张某1血、魏殿平血、现场血泊血、张连英家门口滴落血、赵某1全家门口滴落血进行DNA检验。鉴定意见,1、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半圆形木棍上血、圆形木棍1上血、现场血泊血与赵某14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43×1016。2、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张连英家门口滴落血、赵某1全家门口滴落血与张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68×1020。10、证人刁某证言,我是赵某14的嫂子,赵某14因患脑萎缩、脑梗塞、高血压四五年了,在家什么活也不能干,一直由他妻子魏殿平照顾。尤其是今年二三月份精神失常,经常打他的妻子魏殿平,还经常砸别人家的门,最近半月经常光着屁股到处跑。2015年7月21日凌晨三四点钟,张某1给魏殿平打电话说赵某14砸她家门,让魏殿平出来管管。魏殿平当时和我一个屋睡觉,她让我和她一起出去看看。我和魏殿平出去时候发现赵某14刚好回家,他把门插住了,随后张某1拿着一个木棍来到赵某14家。这时张某1就拿着棍子砸门,过一会赵某14将门打开拿着一个棍子就乱抡,张某1也拿着棍子乱抡。他们抡棍子过程中,张某1倒在地上,她在地上挣扎着捂着头向南爬。张某1倒下后赵某14还拿着棍子打张某1,这时魏殿平拿着棍子打赵某14。赵某14一头栽在地上,我叫我女儿赵某5去拉着张某1治疗,我就去叫赵某9打120救赵某14。赵某14的棍子是从他家里拿的,通过声音判断应该是木棍子。魏殿平是在我家里拿的棍子,这个棍子大约130cm左右长,大约10cm左右粗,成半圆形,这个棍子平时就在我家门口放着。我将魏殿平使用的这个棍子扔到我们村里北边桥底下的沟里了,桥下边都是垃圾,这个棍子已经被提某了。你们公安局民警问完我后,我和我女儿赵某5去魏殿平家,我当时给魏殿平说我都给公安局的人说了,你就认了吧,咱又不是故意打的赵某14。当时魏殿平不高兴,什么也没说。11、证人刁某现场辨认笔录,刁某带领侦查人员从其家中出来,顺着其家门外南北公路往北走,走到村后二百多米处一座砖桥处称其将带有血迹的半圆形木棍丢弃在小桥东侧垃圾堆里。12、证人张某1证言,一天晚上,赵某14来我家找他妻子魏殿平,我说不在,然后赵某14就用木棍砸门,嘴里还骂着,来回大约五六次。最后一次赵某14走后,我就拿着小杨树棍找魏殿平,让她管管赵某14。我走到她家门口时,看见魏殿平、刁某、赵某5在骂赵某14,我也跟着骂了几句。随后赵某14就用棍子把我打倒在地了,我捂着脸向南跑了,在我向南爬跑的过程中听到身后咣的一声,我捂头回头看了一下,见赵某14倒在地上,这时刁某到我旁边给我一条毛巾,跑了一截我蹲在路边,并把我手中棍子丢在了路西边。我在去医院途中说别报警,因为赵某14倒在地上时魏殿平就在他身边,我想可能是魏殿平打的赵某14,我报警会连累魏殿平。赵某14说他媳妇魏殿平不正经,想把魏殿平整死,魏殿平不敢在家睡觉,她经常在我家住,赵某14知道后经常砸我家的门。13、证人赵某5证言,赵某14是我叔叔,他患有脑萎缩、脑梗塞、高血压四五年了,平时都是我婶子魏殿平照顾他。今年春天赵某14脑萎缩严重,精神上有点失常,他经常一个人自言自语,胡乱说话。今年7月份他还走失一次,晚上还经常砸周围邻居家的门。他们夫妻俩没有什么矛盾。我母亲刁某跟我说了魏殿平、张某1和赵某14打架的经过,当时我没在现场,我出去时看到张某1捂着头向南跑了。我母亲让我陪着张某1去包扎伤口,赵某14在地上躺着,我母亲去找人打120电话。后来赵某9、丛某,4和我陪着张秀芳去了临西县医院。早晨我发现我家门口有一个木棍子,上面还有血,我母亲就将棍子扔到村后面的沟里了。14、证人赵某6证言,我和赵某14是一家子又是邻居。赵某14平时能独立活动,就是平时走路不稳,但是能自己骑自行车。2015年7月21日凌晨大概3点多,魏殿平给我打电话说赵某14摔倒了,让我赶快过去,我到现场后发现魏殿平在现场,赵某14侧着身躺在路边,面向东,头朝南,脚朝北,头下面有血。当时在现场就我和魏殿平和我妻子郭某1。赵某14躺着地方西边有一根圆形木棍,大约1米左右长,成年人手脖般粗。赵某8、赵某4、赵某1保还有魏殿平送赵某14去的医院。赵某14患有脑萎缩大约五年了,最近一段时间精神上有点不正常。平时都是他妻子魏殿平照顾他,两人没有矛盾。15、证人赵某7证言,我和赵某14是一家子,2015年7月21日凌晨大概3点多,我接到赵某9电话说赵某14摔在他家门口了,让我快点过来。看到赵某14在他家门口北偏西地方躺着,头朝南,脚朝北,头的位置流血。县医院的救护车停在旁边。当时有赵某6、郭某1、刁某和魏殿平在现场。赵某14患脑血栓、脑萎缩,是家族遗传,他精神上也有毛病,经常胡言乱语,走路不稳。平时都是魏殿平照顾他。16、证人赵某8证言,2015年7月21日凌晨大概4点钟,我接到赵某7电话说赵某14摔倒了,我到现场后和赵某4、赵某1保、魏殿平送赵某14到医院。赵某14额头以上部分血较多,魏殿平说是摔的。在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是脑出血,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医生说手术成功了也是植物人,后来家里人决定不做手术了,下午16点出的院,赵某14到家后不久就死了。赵某14患有脑萎缩,精神不太正常。17、证人刘某,4证言,我是临西县下堡寺镇肖子堌村乡村卫生室大夫,2015年7月21日凌晨赵某1波的妻子来我门诊看病,她头顶破了,我这里处理不了就让她去县医院了。赵某14和他妻子魏殿平经常来我这买药,主要是扩血管,镇静类,活血管和治疗脑萎缩用的药。赵某14患有脑萎缩,最近二三年病情加重了,平时精神不正常,走路不稳,一惊一乍。村里人说他是憨头。18、证人赵某9证言,2015年7月21日凌晨3点45分刘某,4给我打来电话说我邻居张某1有事,让我带着钱过来。我正准备开面包车走的时候,刁某过来让我打120电话,说赵某14看起来不轻。我打了120电话后开车到刘某,4诊所拉着张秀芳往县医院去了,还有我媳妇丛某,4和刁某女儿一块去的。在路上我给赵某7打电话说赵某14有事让他赶紧去。路上我问张某1是怎么回事,她说是赵某14打的,她说别报警,报警魏殿平就毁了。赵某14平常精神不正常,还患有高血压和脑萎缩,不能干体力活,经常因为这事两口子生气,魏殿平不敢在家住,怕赵某14打她。赵某14怀疑魏殿平在谁家住就去敲谁家门,经常对别人说魏殿平外边有男人。19、证人丛某,4证言,我是赵某14的邻居,2015年7月21日凌晨三四点左右,我丈夫赵某9手机响了,是刘某,4打来的,他说清波媳妇张某1受伤了,让带着钱过来。我们正准备开车时,刁某过来说赵某14有事了,让他打了120电话。我丈夫开车拉着赵某5和张秀芳去县医院。当时张某1手捂着头,脸上全是血,路上她叫我们别报案。送到医院后赵某5留下来,我和我丈夫就回来了。20、证人郭某3证言,2015年7月21日上午,我喊赵某10一块去赶集时他对我说赵某14跟别人打架住院了。22日上午我骑电动三轮车在临西一中附近碰见赵某14叔伯大爷赵保玉,跟他说赵某14打架住院了。下午我听村里放炮才知道赵某14死了。21、证人赵某10证言,2015年7月21日早晨7点多,我回家碰见赵某3杰和赵某3良,他们俩对我说张某1不该去找赵某14,现场两人都住院了。后来我跟郭某3赶集时跟郭某3说了这个情况。22、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临西县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7月21日凌晨三四点我去下堡寺镇接病人,我到现场后发现病人赵某14在路中间侧躺着,头部下面有许多血,他头向南脚朝北。有一个木棍斜放在赵某14身边,他妻子在他东边街门口坐着,后来又来邻居和亲戚帮忙。赵某14身边木棍大约一米左右长,直径三厘米,圆形。证据卷129-13023、证人赵某11证言,我是赵某14女儿,2015年7月20日晚上,刁某和她的两个女儿赵某5、赵某2菊一起去的我们家找我妈魏殿平,当时我在北屋西里间屋门口外面,听刁某对我妈说你就说出来吧,你不说出来我也脱不了关系的话。第二天早晨刁某又到我家跟我说话,过了一会我妈因为休克就到临西县医院治疗了。我父亲赵某14精神不正常,她患有脑萎缩,经常打我妈妈魏殿平,我和我弟回家后,也打我们,说我弟弟不是亲生的,经常去砸别人家门,还骂我们村的其他人。24、证人魏某证言,我是魏殿平弟弟,赵某14死后的第二天早晨,我正在赵某14家西面里间屋和魏殿平说话,这时刁某和她的两个女儿也来到这间屋里,刁某对魏殿平说你说出来吧,你不说我脱不了关系。魏殿平说你叫我说什么,不是我的事。接着魏殿平就休克被送到县医院了。25、证人赵某12证言,我和赵某14是一个家族的,他喊我叔叔。我听说赵某14死亡原因是被人打的,我觉得怀疑就报警了。2015年7月22日10点多,我在临西县一中门口碰到了我们村郭某3,他对我说赵某14住院了,他还说是魏殿平跟秀芳打的。我就走到一中东边路南一个公用电话门市里用电话报警了。赵某14是今天下午死亡的,他患有老年痴呆和脑萎缩的毛病,经常说胡话。26、证人赵某13证言,我是张某1女儿,张某1头部的伤是赵某14用木棍打的,当时我没在现场。27、被告人魏殿平供述,我和赵某14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21日凌晨三四点钟,当时我在刁某家睡觉,我接到张某1电话,她说赵某14在砸她家门。我和刁某出去了,在刁某家街门那里我拿个木棍。因为我有高血压,平时出去都拿着木棍当拐棍儿。我到我家门口时看到张某1手里拿着棍子在我家门口喊赵某14出来,赵某14出来后他们就开始对打。赵某14拿棍子把张某1打倒在地上,我怕赵某14把张某1打死,我一只手拿着手机,另一只手拿棍子推了赵某14一下,之后我就躲起来了。赵某14就开始骂,然后他就摔倒了,我看到他头上流血了。我将我用的木棍扔到了现场。我没有看到其他人打赵某14。我让老三快点起来,后赵某14被送到医院,医生说赵某14头部骨折,抢救了一下,但是不行了,后来赵某14带着氧气瓶回家了。案发后第二天,公安人员到我家问情况,我当时在家里准备处理后事。我丈夫赵某14患有脑萎缩、脑梗塞、冠心病和高血压等病六七年了,一直是我一个人照顾他。28、户籍证明信记载,被告人魏殿平及被害人赵某14身份信息。综合证据分析:被告人魏殿平供述张某1给其打电话称赵某14砸她家大门,让其出来制止赵某14,在其家门口,张某1与赵某14两人持棍打斗,赵某14将张某1打倒在地,张某1向南爬行,赵某14追打,该供述与现场证人刁某、张某1证实情节一致;现场目击证人刁某证实被告人魏殿平用木棍击打赵某14,赵某14摔倒在地,另外,被告人魏殿平所用木棍为从刁某家所拿,该木棍特征为半圆形与刁某描述木棍特征相一致,且提某木棍位置与刁某辨认其扔该木棍位置一致,该木棍有小面积血迹,小面积血迹周围有喷溅血迹,经DNA检验,该木棍上血迹与被害人赵某14血样STR分型相同,可以证实该木棍的血迹是直接与赵某14接触形成,另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记载被害人赵某14头左顶部创伤出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魏殿平用木棍击打被害人赵某14头部致其倒地事实属实。被告人魏殿平当庭供述其用木棍推了赵某14身上一下,赵某14摔倒在地,头部出血与上述证据存在矛盾且不能得到印证,不予采信。被告人供述赵某14被120急救车送往县医院救治无效,于2015年7月22日下午在其家中死亡与现场证人赵某8证实情节相一致。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魏殿平将被害人赵某14伤害致死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殿平为阻止被害人赵某14追打张某1而用木棍将被害人击倒在地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殿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殿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殿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现场目击证人刁某证实被告人魏殿平用木棍击打被害人赵某14致其倒地与提某被告人所使用木棍上留有被害人血迹及被害人头顶部创伤出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魏殿平使用木棍将被害人击打倒地的犯罪事实属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过错,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害人砸张某1家门,手持木棍将张某1打倒在地后仍追打张某1,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为阻止被害人的行为而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经查,被害人将张某1打倒在地后,仍持棍追打张某1,被告人为阻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持棍击打被害人,该情节由现场证人刁某、张某1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最终致其死亡,该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综上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殿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东杰代理审判员 朱 宏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