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小胡与董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胡,董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2号申请人:张小胡,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董坤,男,199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张小胡与被申请人董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于当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董坤驾驶的悬挂临牌苏H×××××号的苏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保全措施。案经本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石勺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双庙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陆仕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双庙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张小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申请人张小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五、解除对申请人张小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