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林琼、纪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林琼,纪方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第1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诉讼代表人:王爱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丽、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琼。被告:纪方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与被告林琼、纪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5元,减半收取63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3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