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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茜与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熊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茜,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熊丹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183号原告:罗茜,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马自胜。被告:熊丹娜,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茜诉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熊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丹娜及马自胜(被告熊丹娜之夫,已去世)名下存款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陶勇(原告罗茜之夫,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111040035)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厦经济开发区梅南山居D17栋1-20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茜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熊丹娜(马自胜)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陶勇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梅南山居D17栋1-2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夏2008006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