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某某机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某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某某机械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4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被执行人武安市某某机械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山东某某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武安市某某机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赵延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