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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与被告陈殿伟、潘俊波、李艳双、江培宽、王玮莹、刘玉霞、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陈殿伟,潘俊波,李艳双,江培宽,王玮莹,刘玉霞,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姜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殿伟,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委托代理人:张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潘俊波,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阿吉镇。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艳双,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阿吉镇。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江培宽,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玮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玉霞,女,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委托代理人:张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茨榆坨镇。法定代表人:江培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金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潘俊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与被告陈殿伟、潘俊波、李艳双、江培宽、王玮莹、刘玉霞、沈阳冠亚种球种苗有限公司、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沈阳沈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审 判 员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