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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武天有与被告刘会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有,刘会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028号原告武天有。被告刘会柱。原告武天有与被告刘会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武天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天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