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武天有与被告刘会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有,刘会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028号原告武天有。被告刘会柱。原告武天有与被告刘会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武天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天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