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潘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