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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云龙盗窃、抢夺、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063号罪犯李云龙,男,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龙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坤、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龙系数罪并罚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11个月。该犯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