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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厚财、卓婉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财,卓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868号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厚财,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卓婉萍,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厚财、卓婉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0元,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厚财、卓婉萍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吴厚财、卓婉萍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0元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旺审判员  陈其乐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