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尚清泰与张芹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清泰,张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尚清泰,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被执行人张芹英,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尚清泰与张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张芹英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芹英的银行存款162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