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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505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张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第478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青羊区宾馆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袋净重为0.6克的冰毒给胡某,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张某处查获毒资200元,从胡某处查获冰毒一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毒资200元予以没收。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