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与熊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熊忠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430号原告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建材大市场一街37号。经营者宋菊花,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黄炜、黄先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忠南,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诉被告熊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先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忠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诉称: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5月8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货款共计肆万伍仟叁佰元整(¥45300元),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15年6月16日前还清。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被告又分几次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货款共计4989元。货款支付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清偿所欠原告材料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材料款共计50289元及利息(货款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开始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5年12月16日为1508.67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熊忠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被告熊忠南多次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货款453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5年6月16日前还清所欠货款。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被告又分几次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货款共计4989元。货款支付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材料款共计50289元及利息(货款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欠条、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装饰材料、被告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其50289元货款的事实,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原告主张其从迟延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被告熊忠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忠南尚欠原告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货款50289元,被告熊忠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熊忠南在向原告章贡区家庆木业经营部支付50289元货款的同时,应以所欠货款为本金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熊忠南承担。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