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许九荣与李三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九荣,李三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九荣,女,195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三军,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郭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许九荣、李三军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城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城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苗 飞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