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与许小玲、康大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许小玲,康大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042号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江路7-01至7-06,代码L3521332-4。经营者谢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谢奕,男,住龙海市。被告许小玲,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康大头,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许小玲、康大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