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蒋争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天贵,蒋争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天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随县尚市镇净明铺村*组。系本案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蒋争光,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随县尚市镇净明铺村三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6日被随县公安局抓获羁押,次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2016年2月5日由随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争光犯故意伤害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天贵对被告人蒋争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争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天贵的经济损失22735.33元,由被告人蒋争光赔偿70%,即款1591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天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争光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天贵不服以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天贵、讯问原审被告人蒋争光,认为审判程序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中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判决;二、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诉讼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揭 祥审判员 陈赤锋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