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文佳与李活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佳,李活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3937号原告:陆文佳,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李活冰,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陆文佳诉被告李活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文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活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0月2日还款。还款期过后,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430元、违约金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并明确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5年10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对其诉称提交借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原告陆文佳作为甲方,被告李活冰作为乙方,协议书载明“现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小写):3000元正,该协议签订时,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全部款项。经甲乙两方商定,该款期限由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0月2日。如乙方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时,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借款协议书本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自乙方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及指模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借款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6年3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活冰向原告陆文佳借款3000元,被告在借款协议书中签名确认借款事实及金额,双方权利义务清楚,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双方于借款协议书上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该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活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借款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陆文佳;二、驳回原告陆文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活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戈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