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斌与于德义、王道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于德义,王道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斌,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培军,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德义,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吉,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于德义、王道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以原、被告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