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巨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巨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691号原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巨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巨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巨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巨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