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特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海娟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娟,陈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199号申请人李海娟。申请人陈忠祥。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海娟与申请人陈忠祥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字第199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葛永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海娟与申请人陈忠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忠祥偿还申请人李海娟借款本息合计1614300元,此款于2016年4月30日一次付清。如逾期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计算,按月利2分计息,至还清时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