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伟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05号罪犯张伟。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4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费 亮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