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秋云与李文钊,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云,李文钊,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陈秋云,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527。被执行人李文钊,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3。被执行人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同益路南侧、阜安路东侧宜嘉名都A06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陈秋云与被执行人李文钊、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7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钊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4、15、16、17、18一连四层的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待上述房产实际处置时再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文钊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先行查封,处置尚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