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亚雄申请执行郝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雄,郝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雄,男,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郝有明,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陈亚雄申请执行郝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