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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振田、黄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田,黄新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3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田,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蓝图金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黄新刚,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天仙路福星城3号。负责人贺学兵,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振田与黄新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黄新刚应给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陈振田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