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兴富、刘炳宪诉高施芬、朱华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富,刘炳宪,高施芬,朱华周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394号原告高兴富,男,生于1941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刘炳宪,女,生于194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现已去世)被告高施芬,女,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朱华周,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富、刘炳宪诉被告高施芬、朱华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富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原告高兴富承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