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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赖建龙、郭雪燕与曾健超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建龙,郭雪燕,曾健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建龙,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内陆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雪燕,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官塘区。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林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健超,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建龙、上诉人郭雪燕因与被上诉人曾健超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赖建龙、被上诉人郭雪燕的委托代理人余灵燕、黄林香、被上诉人曾健超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赖建龙、郭雪燕各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作退回处理。审 判 长 廖 松 福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