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曾定林与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定林,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定林,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勋,执行董事。上诉人曾定林因与被上诉人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定林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定林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定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曾定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方代理审判员 夏 伟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