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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与宿迁苏驰万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宿迁苏驰万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422号原告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丰泰机电西商幢2号(F1)。经营者张立进。被告宿迁苏驰万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1号(生态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被告卞海波。原告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诉被告宿迁苏驰万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苏驰万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宿迁苏驰万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众兴镇众信遥控门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