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合纵镀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合纵镀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法定代表人滕秀兰,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市合纵镀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巧榕,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合纵镀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芗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杨裕明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