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美贵与卢智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贵,卢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贵。被执行人卢智雄。申请执行人李美贵与被执行人卢智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智雄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智雄银行存款24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