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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天东信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梁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天东信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梁惠芳,区银顺,区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95号申请人天津中天东信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32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64255-1。法定代表人高玉宏,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惠芳,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区银顺,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区文柱,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天津中天东信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惠芳、区银顺、区文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惠芳、区银顺、区文柱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