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开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959号原告王开东,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号。负责人张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东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王开东承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张玉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