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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赵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310-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赵日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日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日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日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60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