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907号原告杜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景琦、张艳会(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8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