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园与王占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王占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725号原告王园,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山东省单县人,个体。被告王占亭,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县人,现服刑巴州监狱。原告王园与被告王占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园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园承担。审判员 朱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