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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23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符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原告的深思熟虑,且双方已和好。原告自动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已向本院交纳。⺀9iauligbczj7naff6q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蒙绪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润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朱润妮印制:朱润妮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印制(共印6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