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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世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32号罪犯周世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该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世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1)大竹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世沐宣告缓刑二年执行部分,合并原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周世沐等共3人赔偿原告人人民币553858.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6.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世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