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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程燕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131号罪犯程燕。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燕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月31日判决宣告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同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同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18日,本院公开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志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马春红、许献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程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程燕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程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程燕被奖励的证据。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苏检减庭意〔2016〕166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燕于2014年2月27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程燕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4年度、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燕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程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2038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代理审判员 王 莉 莉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从化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