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芮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3号罪犯张芮宁,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芮宁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睢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芮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芮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芮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芮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芮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