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齐与刘晓丽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刘晓丽,刘效春,刘春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715号原告:张齐,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丽,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被告:刘效春,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被告:刘春芹,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诉被告刘晓丽、刘效春、刘春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刘效春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对被告刘效春的起诉。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