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511号原告:沙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艳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沙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艳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