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陈小琴、胡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陈小琴,胡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8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4618-3。负责人杨治宏,该行行长。被告陈小琴,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胡德彬,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陈小琴、胡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文志